兴化市妇幼保健院科技、继续教育 及进修等管理规定(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22-11-12]
兴化市妇幼保健院科技、继续教育
及进修等管理规定(试行)
各科室:
为全面调动医务人员科教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做好科技和教学管理,推动科教工作有序、有效、常态开展,营造科教兴院、科教强院的良好氛围,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使用范围包括:
1、国家、省市各级管理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2、国家级、部省级、市厅级和区县级科技成果,包括科学技术奖、新技术引进奖;
3、各级各类重点专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创新团队;
4、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人才;
5、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论文、著作、教材等;
7、发明专利;
8、院级新技术新项目;
9、外出进修;
10、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专利等查新、鉴定。
二、经费使用范围
上述经费仅限于在以下范围内使用:设备费(设备购置、试制设备、设备改造与租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费(论文、著作、查新检索、发明专利)、劳务费、进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公务用车、公务用餐及其他。
三、经费奖励标准
所有奖励对象必须是以兴化市妇幼保健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本院在职在岗职工。
1、科技计划项目:
(1)所有立项的有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医院原则上按照1:1匹配。项目经费到达后,医院按照国家级、部省级、市厅级分别给予下拨经费的20%、15%、10%奖励团队,由第一主持人负责分配。
(2)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提交申报书并上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每项奖励1000元;通过形式审查最终未能立项的,每项奖励3000元。申报部省级和市厅级科研计划项目的,通过院级评审但最终未能立项的,每项分别给予1000元和600元奖励;未通过院级评审的,每项给予300元奖励。奖励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
2、科技成果:
(1)获得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国家级、部省级、地市级科技进步奖的、新技术引进奖的,主管部门拨付的奖励经费全部奖励到团队,由第一完成人负责分配。
(2)获得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国家级、部省级、地市级科技进步奖的,第一完成人是本单位的,除主管部门奖励经费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予另外奖励,标准如下表,奖金由第一完成人负责分配。如第一完成人不是本单位的,按照对应等次标准的20%奖励到个人,国家级、部省级限前五位,地市级限前三位完成人。
级别/等次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50000 | 30000 | 15000 |
省级 | 30000 | 20000 | 10000 |
地市级 | 10000 | 6000 | 3000 |
(3)获得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中华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医学科技奖的,分别参照部省级和地市级对应标准的60%给予奖励。
(4)获得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省卫健委和市卫健委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另外奖励标准如下表,奖励由第一完成人负责分配。如第一完成人不是本单位的,按照完成人对应等次标准的10%奖励到个人。省卫健委医学新技术引进奖限前三位,市卫健委医学新技术引进奖限前两位。省妇幼保健协会引进奖参照市卫健委标准执行。
级别/等次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省卫健委 | 10000 | 6000 | 3000 |
市卫健委 | 3000 | 2000 | 1000 |
3、重点专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创新团队:
(1)被命名为重点专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创新团队的,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匹配项目经费,原则上1:1配套。
(2)被命名为“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创新团队”的,给予集体奖励20万元;被命名为“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给予集体奖励10万元;
(3)被命名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创新团队”的,给予集体奖励10万元;被命名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的,给予集体奖励5万元,科室负责人奖励分别是3万元和2万元;被命名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市级创新团队”的,给予集体奖励2万元;被命名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的,给予集体奖励1万元,科室负责人分别给予5000元和3000元。
(4)被命名为“省级妇幼健康重点学科”和“省级妇幼健康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另外分别给予集体奖励5万元和3万元;科室负责人奖励分别是3万元和2万元;被命名为“市级妇幼健康重点学科”和“市级妇幼健康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分别给予集体奖励2万元和1万元,科室负责人分别给予5000元和3000元。
(5)如同一周期内同时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省级妇幼健康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创新团队等荣誉的,就高奖励。
(6)上述重点专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创新团队如以优秀和合格通过验收的,另外给予集体奖励费用10%标准用于二次奖励。
4、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人才:
(1)获得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人才等称号的,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匹配人才培养经费。
(2)获得国家级、部省级、地市级、县级卫生系统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人才的,按照主管部门拨付奖励经费10%的标准另外奖励个人。
5、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成功主办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别奖励项目负责人5000元、3000元、1000元,由项目负责人二次分配;
(2)协助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妇幼保健协会等社会团体及其下属机构或其他医疗单位承办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别奖励项目负责人5000元、3000元、1000元,由项目负责人二次分配。
6、论文、著作、教材等:
(1)论文、著作、教材等必须与当事人从事专业方向相符。
(2)论文被SCI、ISTP、EI、ISR、SSCI收录的(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年度检索报告为依据),除报销论文版面费外,奖励第一作者一次性2万元;
(3)在中华医学会系列(不包括连续性电子期刊)以上或本专业最高级别核心期刊发表论文,除报销论文版面费外,每篇另外奖励2000元。
(4)在核心期刊(仅限于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和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报销额度最高3000元,低于3000元的据实报销;
(5)非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报销额度最高2000元,低于2000元的据实报销。
(6)如论文作者有在研科技计划项目,有相应预算支出且发表论文与科研计划项目方向相符的,论文版面费可以从科研计划项目经费中全部报销;
(7)通过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并与本人从事专业方向相符的专著、教材(有出版文号),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科普书籍奖励主编、副主编、编委1000元、800元、500元。
7、发明专利
(1)发明专利必须与当事人从事专业方向相符;
(2)获得中国专利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3)获得国家发明型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4)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的,每项奖励2000元;
(5)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项奖励1000元;
8、院级新技术新项目
通过医疗保健管理委员会讨论实施的院级新技术新项目,根据委员会讨论对申报项目的实施效果通过率,合格者给予奖励标准为2000元/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二次分配。
上述1-8类集体和个人在各级各类项目中立项、获奖的,在评先评优、职称晋升、学科带头人及后备人才选拔等方面优先考虑。
9、外出进修:
(1)申请程序:
个人递交选送单位《进修申请表》→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医教科审核→分管院长签字→医教科登记盖章。
(2)离院手续办理流程:
①、递交进修单位接收函件(进修报到通知书)→科主任审核签字→医教科签字盖章登记。
②、如进修单位不提供住宿,请进修医院出具不提供住宿的证明。
③、已被批准的外出进修人员应向医教科/护理部、人事科、本科室考勤员备案。
④、进修人员应按时、按期进修学习,优先到我院合作单位进修学习,不得随意更改进修专业和医院、不得随意提前终止或延期进修,如确因医院或科室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专业、医院或提前终止、延期进修者,须经科室主任同意报医教科、院领导逐级批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3)进修结束后管理
①、按时返回单位上班,并在一周内携带相关材料至医教科办理手续。如无特殊情况,未按时回院上班者以旷工论处。
②、向科室汇报进修学习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专题讲座。在临床工作中,积极开展并推行进修所学的新技术、新业务。
③、在一周内(一月内)凭进修结业证书或进修鉴定表复印件,进修相关费用发票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4)进修相关费用报销规定:
①、进修费、住宿费及补贴的报销:
Ⅰ:进修单位经医教科审核后(优先安排合作医院)费用全额报销。
Ⅱ:城市来往交通费(一次来回)全额报销,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Ⅲ:进修医院的夜班费用回来后不予报销。
Ⅳ:住宿费的报销:
a、进修单位提供住宿者,费用全额报销。不服从进修单位住宿安排者,费用自理。
b、如进修单位不提供住宿,报销时须出具进修单位不提供住宿的证明,方予以报销。住宿费用报销上限:进修时间三个月以内的80 元/天,进修时间三个月以上的50 元/天,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④、进修期间生活补贴标准:享受医院平均奖(取消每天30元补助)。
⑤、报销费用时须提供由进修单位出具的进修起止具体时间证明。
(5)、外来人员进修管理
外来人员到本院进修遵守我院相关管理制度,并且缴纳进修管理费用600元/月,我院医联体合作单位来院进修免费。
10、各类查新:
医务人员为申报科研计划项目、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进行科技查新、鉴定等,医院对第一完成人同一项目产生的费用给予报销一次。
四、经费使用流程
(一)项目经费入账管理
1、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重点学科(专科)、重点人才建设经费:
经费到达医院账户后,财务科5日内告知医教科同时做好账务处理,医教科3日内通知项目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开展工作,同时院、科两级做好经费使用进度明细。医教科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经费匹配要求,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上述项目经费匹配。
2、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医教科提供申请材料到医院财务科,获得批复后由财务科安排人员按照获批标准进行收费,并纳入到统一的会计核算进行专账管理。
3、其他项目如有拨付经费,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二) 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1、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学科(专科)、重点人才建设经费:
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项目申报书)和重点学科(专科)、重点人才建设规划中经费支出范围使用,涉及到电子流程的必须按照医院现有OA流程提出申请逐级审批。
2、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费: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3、科技成果、论文著作教材、发明专利、院级新技术新项目、外出进修;
4、其他经费管理按照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根据主管部门和医院相关管理要求,由医教科负责完善报销和奖励手续。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其他文件相关条款相互冲突,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