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22-11-11]
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性质与责任,保障患者、医务人员及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兴化市妇幼保健院奖惩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创建等级医院的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临床医疗、医技、保健等科室。
第三条医院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及医院工作情况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医疗缺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原则上争取在科室内解决,首先由科室主任组织调查接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虚心诚恳的态 度与患方进行沟通,取得对方的理解,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医教科。
第五条病人和(或)家属不接受当事科室沟通与解释,需医教科或其他职能部门参与处理的,应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医教科或其他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如实、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做好与病人和(或)家属沟通解释工作。凡申请提交医教科或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解决的医疗纠纷事件定为院级医疗纠纷事件。
第六条医患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提请兴化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涉及医疗鉴定的,当事科室负责人应服从安排参与鉴定听证会,必要时科主任及当事人要参与出庭应诉。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并有“医闹”或伤医苗头的,当事科室应及时向医教科汇报,并与医院保卫科联系,由保卫科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财产安全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因输液、输血、注射及服药引起的不良后果, 应由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第九条 涉及患者死亡,临床不能明确死亡原因,当事科室必须告知患方相关尸体解剖事宜。如患方不同意做尸检,应请患方履行签字手续。如患方拒绝签字,由在场的医护双方在病历上进行备忘记录,实行双签名并报告医教科。
第三章医疗纠纷评析
第十条由医院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院级医疗纠纷评析工作。
院级医疗纠纷评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医疗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并明确相关责任人。每季度定期组织开展医疗纠纷评析工作,特别重大的医疗纠纷可及时组织评析。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利害关系界限不清的,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分管医疗的院领导牵头对评析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科室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医教科或其他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处理意见并对整改、处理结果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评析范围和内容
需进行评析的医疗纠纷事件的范围:
(一) 发生经济补(赔)偿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减免);
(二) 虽无经济补偿,但已严重影响医院声誉的医疗纠纷;
(三) 当事人或科室对医院评析结果不满,要求复评的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评析内容:
(一) 医疗纠纷的原因;
(二) 医疗纠纷的性质;
(三) 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
1.可以避免(完全连带责任)
2 .存在缺陷(部分连带责任)
3 .不可避免(免除连带责任)
(四) 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各科室承担比例情况。
医疗纠纷涉及的经济补(赔)偿包括以下费用:
(一) 由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由医院对患方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二)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卫生行政部门、医调委或医院调解, 医院对患方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三)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上述程序结案的,由医院承担(或免除)的医疗欠费。
第四章 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书面评析意见。
第十三条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应按医疗纠纷发生的情节及后果,裁定当事科室及人员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的责任大小。但经法定机构鉴定明确责任科室与人员的,无需评析。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虽未经省、市医学会鉴定或司法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二) 因科室管理不善、当事人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造成严重后果;
(三) 因其他重大、明显的缺陷直接造成的医疗纠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 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 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三) 因其他缺陷造成的医疗纠纷。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免责):
(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对于医疗意外事件,经调查核实院方及医务人员不存在缺陷;
(三) 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在符合医学伦理、诊疗规范和充分注意的前提下,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过程 中所发生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医疗缺陷,当事科室不承担责任;
(四) 因医院客观条件等因素而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十七条对于特殊医疗纠纷事件,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定评析结果。
第五章医疗纠纷责任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处罚金额扣除方式直接从相关责任人安全奖中扣除。
第十九条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的处理:责任科室科主任、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赔)偿费用额度的比例为0.5%和5%, 科主任当季度安全奖封顶,责任人员当年安全奖封顶。
第二十条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责任科室科主任、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赔)偿费用额度的比例为0.5%和2%, 科主任当季度安全奖封顶,责任人员当年安全奖封顶。
第二十一条医疗纠纷事件涉及同一科室多名责任人员,则经济处罚扣款直接落实到责任科室,科室内各责任人员承担比例由科室决定。
第二十二条 科室经济处罚原则上有封顶限制,对于科室严重不配合情形,按比例扣款,取消封顶限制。“科室严重不配合” 情形包括:
(一) 科室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医疗损害鉴定会;
(二)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教科通知,当事科室负责人或 当事人无故拒绝参与协商、调解、院内专家讨论等活动;
(三) 经医教科或相关职能部门调查、院级医疗纠纷评析讨论后,明确相关经济补偿方案,但当事科室不同意,致最终产生 的补(赔)偿费用大于之前的经济补偿方案金额的;
(四) 经医教科或相关职能部门调查、院级医疗纠纷评析讨论后,明确相关经济补偿方案,在处理完结前当事科室同意该补偿方案,待相关协议签订后、科室又反悔且不配合医教科完成相关后续流程。
第二十三条在值班期间发生非本责任医疗组的医疗纠纷,并构成经济处罚,经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评析,认为存在的医疗缺陷系值班医务人员造成的,处罚款由涉事医务人员独自承担。
第二十四条 同一科室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可以避免的性质类似医疗纠纷,扣发科室主任3个月职务津贴。
第二十五条 对造成医疗纠纷有过失的进修医生、实习医生和护士,根据性质及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全 院通报、终止学习退回原单位,并建议原单位予以相应的处分。 产生医疗纠纷及发生补(赔)偿的,直接由指导老师和所在科室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虽未经医疗损害鉴定,但由于工作人员脱岗、 严重不负责任、违纪违法、严重违规违章等造成的医疗事故或医 疗纠纷的,或因私自收费、恶意使处方外流、泄露病人信息、私自向病人卖药卖器械等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由直接责任 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经医院同意并备案的外出会诊人员,在外院会诊期间引起的医疗纠纷,涉及到我院权益的按本规定执行。 医务人员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造成医疗纠纷的后果自负,相关多点执业人员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第六章医疗纠纷责任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尚未解决之前,当事人暂缓申请出国 (境)、暂缓晋职和离职。
第二十八条责任认定结果为可以避免的或存在缺陷的,依据性质及后果对责任科室和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一) 可以避免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
1. 通报批评;
2. 停门诊、处方权、手术权1-3个月;
3 .取消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4. 至医教科学习2周,经考核合格后恢复相应权限;
5. 缓聘或低聘下一级职称6个月至2年。
(二) 可以避免次要责任人与存在缺陷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
1 .通报批评;
2. 停门诊、处方权、手术权0.5-1个月;
3. 取消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4. 至医教科学习1周,经考核合格后恢复相应权限。
(三) 发生可以避免重大医疗纠纷或不配合医疗纠纷处置的科室,取消该科室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九条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及时处理、互相扯皮推诿、 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致使医疗纠纷事态扩大,给医院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职能科室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造成医疗纠纷的责任人按《兴化市妇幼保健院奖惩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纠纷责任人与科主任的经济处罚及行政处罚,由医教科开具《兴化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质量与安全责任追究通知书》(附件1),报请院领导批准后,经当事科室科主任及当事人签字确认后,送达财务科及人事科执行。《兴化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质量与安全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医教科、责任科室科主任或责任人各保留一份。
第七章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文书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科室须妥善保存有关病历、标本、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必要时交 医教科封存。原始病历允许对因抢救工作紧张,未能及时记录的内容在6小时内实事求是补记。
第三十三条病人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 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第三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后需封存病历,医教科工作人员需在场见证,医患双方将病历原 件或复印件予以封存,并在封存病历清单上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封存的病历由医教科保管。
第三十五条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等原始资料,实施上述行为的人员须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医院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为专业技术组织,其评析结论供医院认定责任和处罚时参考,最终责任认定和处罚决定由医院作出。
第三十七条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情况较为特殊的由院办公会直接讨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如查明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职能科室或部门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及时发现医疗安全隐患、避免医疗安全事件发生的当事人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兴化市妇幼保健院医疗安全奖惩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兴化市妇幼保健院医疗安全责任追究通知书
附件2:兴化市妇幼保健院医疗纠纷事件评析表
兴化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质量与安全责任追究通知书(医教科留存)
编号:
事由:
根据院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专家评析意见,经研究决定:
处罚:
医教科